(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 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幾日?
(A)10 日
(B)20 日
(C)30 日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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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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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侍 大一下 (2017/06/07)
行政執行法第38條(危險物之扣留)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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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岩田光夫 大二上 (2017/12/06)

行政執行法38條:
軍器、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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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061 高三下 (2018/04/27)
行政執行法第38條第二項扣留期間不得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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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8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即時強制,扣留危險物)


I.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II.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扣留危險物,得延長,最長 1 + 2 = 3 個月




III.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1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行政執行法:國庫





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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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