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有哪些情形不得管收義務人? (A)因管收而其一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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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1 行政執行法 第 21 條 (不得管收)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A 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D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 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1 條 (停止執行拘留) 執行拘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其事故消滅前,停止其執行。 一、生產或流產後未滿2個月者。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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