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阿摩線上測驗
7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4)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命令」,禁奢命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1 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命令」,禁奢命令) I.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 (1000萬以上),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單筆新臺幣2千元... 查看完整內容 |
8F
|
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