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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7.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包括下列何者?
(A)議決縣(市)規章
(B)議決縣(市)預算
(C)議決縣(市)人事
(D)接受人民請願
(E)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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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 國二上 (2017/06/05)
地方制度法第36條-縣市議會之職權一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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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9/01/29)

人事一條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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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莊帥 大二上 (2020/02/17)
第 36 條縣 (市) 議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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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榛(111已上岸!感謝阿摩 大四下 (2022/01/21)

第 36 條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27.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之職權包括下列何者? (A)議決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