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B)的敘述 原程序瑕疵因而補正 , 所以是無違嗎 (文不對題)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第2~5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包括:事後記名理由、事後給予陳述意見、應參與之委員會事後作成決議、應參與之其他機關事後參與。
10.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雖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但於訴願程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