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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雖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但於訴願程序進行中,原處分機關為謀求補救而依法定格式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前來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惟該當事人以事件已進入訴願程序為由,拒絕提出陳述書或到場陳述意見。問:該行政處分是否仍有違反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程序規定的瑕疵?
(A)訴願程序中已不得補正行政處分作成程序之瑕疵,因此該瑕疵並未補正,原處分仍違法有瑕疵
(B)本題所示情形屬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均得補正之程序瑕疵,原處分機關既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原程序瑕疵因而補正
(C)本題所示情形原屬於訴願程序終結得予以補正之程序瑕疵,但由於當事人並未提出陳述書或到場陳述意見,原程序瑕疵未能補正
(D)本題所示情形非屬得補正之情形,原處分之瑕疵自無法因補正而治癒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2F
Pass 大四下 (2017/08/06)
=.= 這...樓上只是把選項複製貼上吧@@求解釋...
3F
綠谷出久 大三上 (2017/08/17)

以(B)的敘述  原程序瑕疵因而補正 , 所以是無違嗎 (文不對題)

4F
Benbangbang 高一下 (2019/07/15)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第2~5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包括:事後記名理由、事後給予陳述意見、應參與之委員會事後作成決議、應參與之其他機關事後參與。


10.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雖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但於訴願程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