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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終局判決
(A)提起非常上訴
(B)提起上訴
(C)聲請重新審理
(D)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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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謝政宗 高二上 (2017/06/10)
第三人  .....看完整詳解
3F
懶牛 小一上 (2017/06/18)
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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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王鐘仁 國三上 (2018/03/15)

行政訟法28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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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orz1023 研一上 (2020/09/08)
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
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
,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
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
者,不得聲請。

11.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