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應對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其評鑑類別及項目如下:一、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務發展、課程教學與實習、學務 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進行之評鑑。二、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 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進行之評鑑。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本部並得擇定全部或部分項目辦理;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17
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特教評鑑,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與校務評鑑一起進行
41. 為瞭解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教育局應至少每幾年對所屬國中辦理一次評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