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公職人員之彈劾案,在憲法本文中原為監察院提出,因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改為由立法院提出?
(A)司法院人員
(B)行政院院長
(C)考試院人員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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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20), C(69), D(2286), E(0) #263145
統計: A(75), B(120), C(69), D(2286), E(0) #263145
詳解 (共 2 筆)
#6097986
下列何種公職人員之彈劾案,在憲法本文中原為監察院提出,因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改為由立法院提出?
(A) 司法院人員❌
(B) 行政院院長❌
(C) 考試院人員❌
(D) 總統✔️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原文,總統的彈劾案應由監察院提出。
- 然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已從監察院移交給立法院。
- 所以,總統的彈劾案是由「憲法本文原屬監察院提出」但「因憲法增修條文改由立法院提出」的唯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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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 VII.立法院對於總統(D)、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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