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紀律的政黨興起十九世紀末,群眾黨(Mass party)興起,政黨結構由鬆散趨於紀律嚴明,議員根據良知判斷,代表選民的角色削弱。政黨取代國會成為代表民意的主要代理者,國會成為辯論殿堂的功能,因議員對政黨的忠誠及政黨能支配議員投票而降。內閣制尤其明顯,國會多數黨議員對政黨的效化,亦即政府的效忠,因為政府是由多數黨領袖級議員所組成。因而國會的多數議員實際上扮演政府護航者的角色,國會整體所從事者絕非主動立法或積極監督制衡。二、行政權擴大十九世紀中葉以前,個人自由主義、經濟放任主義思想流行,經濟問題應由個人解決,政府應少干涉。因而政府的任務應限於保護私產,維持治安,抵禦外侮,提供人民自由競爭的環境,扮演有限...
一、有紀律的政黨興起十九世紀末,群眾黨(Mass party)興起,政黨結構由鬆散趨於紀律嚴明,議員根據良知判斷,代表選民的角色削弱。政黨取代國會成為代表民意的主要代理者,國會成為辯論殿堂的功能,因議員對政黨的忠誠及政黨能支配議員投票而降。內閣制尤其明顯,國會多數黨議員對政黨的效化,亦即政府的效忠,因為政府是由多數黨領袖級議員所組成。因而國會的多數議員實際上扮演政府護航者的角色,國會整體所從事者絕非主動立法或積極監督制衡。二、行政權擴大十九世紀中葉以前,個人自由主義、經濟放任主義思想流行,經濟問題應由個人解決,政府應少干涉。因而政府的任務應限於保護私產,維持治安,抵禦外侮,提供人民自由競爭的環境,扮演有限政府的角色。但是二十世紀,隨著工業化與都市化的發展,國家面臨許多複雜的經濟問題與社會問題,諸如能源危機、環境污染、經濟不景氣、失業問題、貧富不均、治安惡化,均非個人獨力所能解決,需要大有為的政府代為解決,政府因而須採一些經濟措施,社會福利政策以為因應。這些施政有高度專業性與技術性,行政機關有龐大的文官,具備專業知識,能提出政策方案,供行政首長抉擇。而國會議員多為通才,又缺乏充足助手,相對而言,專業能力不足,不易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更無法提出整的立法計畫,而祇能對行政機關的決策與施政進行批評、評查與監督。三、國會結構性弱點各國國會通常由數百議員所組成,每位議員有平等發言與表決權,國會組織扁平化,缺乏命令與服從的指揮系統。這種平等與分化的特質,常使國會群龍無首,無法展現協調與領導決策的能力。後受任期、會期、程序等限制,不易掌握時效。而行政部門有專業分工、龐大的組織,且由統總或總理統一領導,因此比國會更能及時有效地回應環境的變遷,社會需要。雖然美國國會議長,如眾院議長金瑞契於1995~97年亦曾展現領導立法的能力,並曾因拒絕通過某些預,導致部分聯邦機構兩次關閉。當然,這種議長領導立法的權力,與其說來自國會結構,不如說來自政黨。因為1995年國會選舉,共和黨在參眾兩院成為多數黨,結束了民主黨在眾院四十年的多數地位。共和黨議員有改革國會及主導立法的強企圖,使得金瑞契能團結黨籍議員,展現領導立法的作用。但是金瑞契告別眾院,哈斯特(J. Dennis Hastert)接任成長之後,議長領導立法的模式亦隨之消失(Davidson & Oleszek 1999:222-228)。四、利益團體具代表性民主國家憲法均保障人民有意見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並有權向政府請願陳情。但一般個人意見往往人微言輕,團體意見較受人重視,故現代民主國家均有各種利益團體,數量龐大。很多利益團體為使有利其團體成員的政策法案通過,使不利的打消,常透過遊說等各種方法,影響行政、立法,甚至司法機關的決定。當國會在政策形成過程中之影響力下降之際,組織化的利益團體為民眾提供了替代性的代表機制,它們比國會更有地受理民眾的抱怨,而且感同身受地代為向相關部門反映意見,或在政府舉辦的公聽會中,提供專業建言與資訊,或在學術研討會中提出論述,進行公共辯論,其效果比拘於形式的國會中的政策討論更加顯著,有人認為民眾對利益團體的期待與支持,有超越國會之勢。--#立法機關 #立法功能立法功能式微之原因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3/1994
16 下列何者不是立法功能式微的原因? (A)柔性政黨的興起(B)行政權的擴張..-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