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之保險效力與其餘三者不同?
(A)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
(B)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
(C)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已知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
(D)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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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8), C(191), D(24), E(0) #1622789
統計: A(11), B(28), C(191), D(24), E(0) #1622789
詳解 (共 2 筆)
#4719974
第51條(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之效力)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第68條(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
第57條(怠於通知之解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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