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得提起訴願?
(A)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
(B)律師受到之懲戒處分
(C)學生受到之退學處分
(D)公務員不服長官之工作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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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47), C(1050), D(25), E(0) #163753

詳解 (共 6 筆)

#447695

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A)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
~不可以提起<訴願>。
(D)公務員不服長官之工作指令~不可以提起<訴願>。
 ~解析:本題為何不能選(A)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
應該這樣解釋比較恰當:因為「人事處分」不論是廣義的解釋或者是狹義的解釋,都不符合訴願法第 1 條所謂的「行政處分」的條件(二者性質不同)。
【訴願法】第 1 條規定: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所以(A)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
●辨別申訴和復審(訴願),像公務員免職案、剝奪退休金權,學生的開除或退學等較嚴重的處分。至於記大過、申誡或職務調動,即
較輕微的處分那只能提出申訴

(B)律師受到之懲戒處分
~不可以提起<訴願>。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4 月 14 日  解 釋 文: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初審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C)學生受到之退學處分
~可以提起<訴願>。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8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23 日~可以提起<訴願>。 解 釋 文: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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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461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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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 
輕微 -> 提申訴
嚴重 -> 提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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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律師受到之懲戒處分 ;
律師懲戒委員會判決 -> 提復審 -> 律師覆審懲戒委員會,終局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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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學生受到之退學處分 
該學生如認為其處分違法不當,而使本身權利、利益受損,得向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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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務員不服長官之工作指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 ,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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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61
(A)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保障§25-1)
(D)
除復審外,其他較輕微之事件是用申訴程序: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保障§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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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509
Avita Lin 我想你講錯了唷~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並不是如你說的公務人員受到服務機關所為之人事處分,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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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48
6F:只能申訴哦 算是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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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72
想請問一下是不是只要跟"公務員"有關的都不在訴願系統中呢? 可以這樣區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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