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所定之行政法院?
(A)高等行政法院(現為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B)最高行政法院
(C)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D)地方法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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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492), C(304), D(9029), E(0) #529657
統計: A(104), B(492), C(304), D(9029), E(0) #529657
詳解 (共 6 筆)
#1188594
簡易庭業務:
受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50萬以下)。
受理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10萬元以下)。
受理刑事簡易程序之案件。
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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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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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964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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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504
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高等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
第 104-1 條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選項A)
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章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選項C)
行政訴訟法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238 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選項B)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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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483
行政訴訟法第3條之1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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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965
因為它們負責的案件類型不同。
地方法院簡易庭是處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單位。
而處理人民與政府之間爭議的行政訴訟案件,則有專門的行政法院或行政訴訟庭負責,例如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兩者的管轄範圍是明確區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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