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非屬大學自治之範圍?
(A)大學自行訂定畢業條件,對無法通過考試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
(B)大學自行訂定學費標準,不受教育部事後法律監督
(C)大學自行決定講課之內容
(D)大學教師決定研究之主題
統計: A(770), B(8976), C(212), D(198), E(0) #529663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563~大學自治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則大學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
大學: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高中: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
結論:
高中生被退學才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大學生非退學處分也可以提行政爭訟
畢業條件當然屬於大學自治範圍
比如說學校規定畢業門檻要多益800分
明明知道沒八百不能畢業還擺爛,再來要求學校要讓你畢業,這不是耍流氓嗎~~~
如果干涉畢業門檻,就跟干涉學校不能把學生二一退學一樣了
難道法律能規定老師以後都不能當學生,免得他不能畢業嗎?
會影響身分的,法律有給他救濟的權利呀
釋字第 563 號
解釋爭點: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憲?
解釋文: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應注意-J784-已變更J382之解釋(各級學校學生原則上皆可提起行政訴訟)
7 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仍屬憲法第 21 條所保障之範圍
(B)憲法保障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旨在保障其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
(C)憲法第 21 條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教育給付之權利,國家亦無提供給付之義務
(D)人民得依憲法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請求給予大專學校入學之許可
阿摩線上測驗: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105 年 - 105年調查四等四等-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55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