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於民國102年國慶日上午8點,向租車公司租車出遊,約定租用時間為12小時,問甲還車最晚時間為何?
(A)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7 點
(B)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8 點
(C)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9 點
(D)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12 點
(A)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7 點
(B)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8 點
(C)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9 點
(D)民國 102年國慶日下午 12 點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0), B(6451), C(228), D(163), E(0) #529672
統計: A(150), B(6451), C(228), D(163), E(0) #529672
詳解 (共 10 筆)
#774313
期間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98
2
#2535959
[第一項]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例如:上午 08:00 向租車公司租車10小時,自 08:00 當下開始計算時間)
[第二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例如:1月2日約定借用吉他3天,1月2日當天不算,從1月3日開始算第一天,1月5日到期)
[第一項]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例如:不論是以年為單位的租屋契約,或以月為單位的攤位契約,或以星期為單位的派遣契約,或以日為單位的借書契約,契約期間最後一天的 24:00 就是契約期間之終止)
[第二項前段]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例如:每個月的始日都是一號,如果在12月31日簽為期三個月的約,則從隔年1月1日起算,到3月31日是合約的期間。但如果在1月1日簽約,就會在1月2日起算,並會在「相當日」4月2日的「前一日」4月1日為合約的末日)
[第二項但書]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例如:某年12月30日簽約二個月,合約自12月31日起算,隔年2月為合約的「最後之月」,因此理應在隔年2月的「相當日」2月31日之「前一日」2月30日到期,但2月沒有30日,所以將2月的末日當成合約期間的末日)
53
1
#1307447
時間
以時為起算,即時。以日、星期、月、年訂期間者,以次日起算(除有規定當日起算)
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終止
不以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者,以期間前一日終止
以月、年定期間者,於最後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
遇有星期日、紀念日、休息日,以次日代之
16
0
#1448039
| 民法第 121 條 |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 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15
1
#1193458
民法 §120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14
0
#1143073
上午8點至下午8點止--12小時,最晚要下午8點歸還
12
0
#1143030
即時起算 < 複習
8
0
#1221887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6
2
#1389003
請問不以以日、星期、月、年定期間者,以期間前一日終止是什麼意思?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