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A)由他法官代理參與判決
(B)令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C)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D)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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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1), B(4677), C(678), D(821), E(0) #529676

詳解 (共 10 筆)

#959904

刑事訴訟法第 292 (更新審判事由)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民事訴訟法 211條(再開辯論)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記法:
刑訴~ 推事更易~更新審判程序
民訴~法官變更~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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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679
民事訴訟法第211條(再開辯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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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529

刑訴292跟民訴211又稱為直接審理主義。

刑事訴訟法,傳聞證據得否作為判決基礎之問題,與下列何種原則有關?

(A)自由心證原則 (B)法定證據原則 (C)無罪推定原則 (D)直接審理原則

刑訴→直接審理主義傳聞證據得否作為判決基礎292審判期間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條文是何種立法主義的體現?

(A)處分權主義(B)言詞辯論主義(C)直接審理主義(D)自由心證主義

民訴→直接審理主義221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211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得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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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2275
此題提供記憶民刑訴差別的方法,我個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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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10
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更新審判事由)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此題問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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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765

當然停止:

一.當事人死亡 


二.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四.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五.本於一定資格 以自己名義 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 喪失資格或死亡者 

六.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 

七.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八.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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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772

裁定停止:

第 181 條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 
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 

第 182 條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 
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第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 
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 
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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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115
第211條(再開辯論)  參與言詞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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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791

推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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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629

1.「公開審理主義」,係指於法院行言詞辯論及宣示裁判時,除訴訟關係人外,亦許第三人在場旁聽

2.「秘密審理主義」,係指於法院行言詞辯論及宣示裁判時,除訴訟關係人外,不許第三人旁聽之主義。

3.「直接審理主義」,係指法官須以其自行認識所得之資料為裁判基礎之主義

4.「間接審理主義」,係指法官得以他人所認識之資料為判決基礎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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