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如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A)由他法官代理參與判決
(B)令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C)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D)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統計: A(831), B(4677), C(678), D(821), E(0) #529676
詳解 (共 10 筆)
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更新審判事由)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211條(再開辯論)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刑訴292跟民訴211又稱為直接審理主義。
刑事訴訟法,傳聞證據得否作為判決基礎之問題,與下列何種原則有關?
(A)自由心證原則 (B)法定證據原則 (C)無罪推定原則 (D)直接審理原則
刑訴→直接審理主義:傳聞證據得否作為判決基礎。292審判期間應由參與之法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此條文是何種立法主義的體現?
(A)處分權主義(B)言詞辯論主義(C)直接審理主義(D)自由心證主義
民訴→直接審理主義:221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211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得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推事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推事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當然停止:
一.當事人死亡
二.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
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四.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
五.本於一定資格 以自己名義 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 喪失資格或死亡者
六.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
七.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八.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
裁定停止:
第 181 條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
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
第 182 條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
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第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
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
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推事=法官
1.「公開審理主義」,係指於法院行言詞辯論及宣示裁判時,除訴訟關係人外,亦許第三人在場旁聽
2.「秘密審理主義」,係指於法院行言詞辯論及宣示裁判時,除訴訟關係人外,不許第三人旁聽之主義。
3.「直接審理主義」,係指法官須以其自行認識所得之資料為裁判基礎之主義
4.「間接審理主義」,係指法官得以他人所認識之資料為判決基礎之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