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證人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可否作為證據?
(A)須經證明具有可信度極高,且屬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時,得為證據
(B)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C)如甲之陳述已作成筆錄,即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得為證據
(D)甲之陳述屬於審判外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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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3), B(4426), C(810), D(426), E(0) #529685
統計: A(1163), B(4426), C(810), D(426), E(0) #529685
詳解 (共 10 筆)
#970900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
| 被告以外之人 | 於審判外 | 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 除法律有規定者外, | 不得作為證據。 | (刑事訴訟法§159) | |
| 被告以外之人 | 於審判外 | 向法官所為 | 之陳述, | 得為證據。 | (刑事訴訟法§159-1I) | |
| 被告以外之人 | 於偵查中 | 向檢察官所為 | 之陳述, |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 得為證據。 | (刑事訴訟法§159-1II) |
| 被告以外之人 | 於調查中 | 向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為 | 之陳述, | 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 | 得為證據。 | (刑事訴訟法§1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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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72902
第 159-1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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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960
刑事訴訟採證據裁判主義,但對證據力取捨採自由心證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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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302
回樓上:應是以法條為主,而非論述正確即可選.
(國考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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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059
回樓上10F,除非有明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不須(經證明具有可信度極高,且屬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時),也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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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856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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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49584
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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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300
參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
對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一規定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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