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種情形檢察事務官不得逕行搜索住宅?
(A)為執行拘提,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內
(B)為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
(C)為追查共同被告,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
(D)為追躡現行犯,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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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4), B(193), C(6610), D(357), E(0) #529687
統計: A(1004), B(193), C(6610), D(357), E(0) #529687
詳解 (共 10 筆)
#772904
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A對,C錯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BD對
三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A對,C錯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BD對
三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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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7742
(C)為追查共同被告,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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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723
共同被告,只是被告而已,並沒有發出拘提或搜查,所以不能逕行....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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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598
所謂「共同被告」指的是就同一刑事程序中,與被告同樣被列為被告之人。
以上資訊來自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網站
法規也確定有共同被告之名詞,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287之1條
所以共同被告還是被告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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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191
只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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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609
追蹤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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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624
為"追查"共同被告,所以個人認為還未列為"被告"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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