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乙、丙三人共同計劃搶劫銀行,甲、乙進入銀行搶劫,丙則在銀行外擔任把風工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不成立犯罪
(B)丙雖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仍與甲、乙成立共同正犯
(C)丙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僅成立甲、乙犯罪之幫助犯
(D)丙促使構成要件行為之實現,成立甲、乙犯罪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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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1343), C(599), D(103), E(0) #529688
統計: A(51), B(11343), C(599), D(103), E(0) #529688
詳解 (共 10 筆)
#819301
甲、乙、丙三人共同計劃搶劫銀行
>>甲乙丙三人具備犯意聯絡(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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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724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行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共同正犯
幫助他人實現犯罪的意思,構成要件行為→共同正犯
幫助他人實現犯罪的意思,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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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980
以實務的判準 大概是這樣 (參照 25年上字2253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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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 |
客觀 |
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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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犯罪之意思 |
為構成要件行為 |
共同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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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犯罪之意思 |
為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 |
共同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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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實現犯罪的意思 |
為構成要件行為 |
共同正犯 |
|
幫助他人實現犯罪的意思 |
為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 |
幫助犯 |
以這題來說
丙把風是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
但是主觀上 因為共同計畫搶劫這個論述 可以把它當作有自己犯罪之意思
從而論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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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221
依主客觀則一理論,丙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購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丙是正犯;
依照犯罪支配理論,丙已經決定要犯罪,而且也有參與犯罪的把風行為,丙是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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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115
共同"正犯" 當然是正犯
只有幫助犯才會"按正犯之刑減輕"
丙既然是正犯 就沒什麼按正犯之刑減輕的問題
只是如果要減輕 還是有其他法條可以用就是了(例如57條,只是這跟本題沒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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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878
可參照釋字1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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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112171
(記憶)
刑法上,2人以上行為人有「共行共決」即為共同正犯
共行共決:客觀上共同行為分擔(一部or全部)主觀上有共同行為決意
補充: 實務上共同決意,不以明示為必要(反解:默示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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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846
記幫助犯的要件就好了
主觀上沒有幫的意思
客觀上做了構成要件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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