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將年終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持至好友住家賭博,不意全部輸光,乃向警察機關謊報被搶。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處斷?
(A)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誣告罪
(B)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C)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 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D)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 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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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7), B(4868), C(346), D(1270), E(0) #529691

詳解 (共 10 筆)

#2492780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須被利用之公務員不知情  2.該公務員無實質審查

警察有審查權 所以直接成立誣告罪 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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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12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60 ...
(共 4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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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592
推12F 講的沒錯 關鍵是 實質審查 
也就是說警察受理報案後 還需要去調查
但若係像結婚登記 通常只要有同意書 就可以登記
而戶政人員不會向上述警察一樣還要調查結婚是否真實 
這也就是 形式審查 則會成立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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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596

公務人員的警察有實質審查權,查事實是否相符,故不會成立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公務人員的戶政人員就沒有實質審查權+不知情才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條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須被利用之公務員不知情2.該公務員無實質審查。舉例:如果你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遺失補發,但是事實上你是欺騙戶政人員的,但是戶政人員無法審查你是否是真的遺失,而相信你的申請,這樣你就會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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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585

整理以上摩友的結論: (有錯請告知.謝謝)

甲將年終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持至好友住家賭博,不意全部輸光,乃向警察機關謊報被搶.(未指定對象)

(A)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之誣告罪 (X) 意圖他人--指定對象,本題無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B)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O)

(C)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 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X)2項罪名錯誤

(D)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刑法第 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二罪為想像競合 (X)

因警察有審查權 ,沒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1.須被利用之公務員不知情  2.該公務員實質審查權

假設是去一般行政公務員,就可能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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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760

政風廉政法令宣導--刑法「誣告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區別  


問:民眾若向警察機關謊報票據失竊是觸犯誣告罪或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答: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意旨:「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參考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上訴人等以偽造之杜賣證書提出法院,不過以此提供為有利於己之證據資料,至其採信與否,尚有待於法院之判斷,殊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所以根據實務上的看法,若謊報的對象為負有偵查職務的公務員,會直接判斷有無構成誣告罪而不會另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民眾若明知不實之事而至地政事務所為登記,因地政人員不具有偵查職務,則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http://town.chcg.gov.tw/fuxing/04bulletin/bulletin02_con.asp?bull_id=15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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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942

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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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677

會不會是因為214條的情況依目前實務見解必須是行為人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使成立本罪,若公務員尚必須為實質之審查,經審查後才能登載,即非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若是因為這樣,,那本題中行為人謊報是被搶 那應該會先開始調查程序

所以不符合實務見解....所以並不構成214

 

個人想法@@"還有待高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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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611
213條指的是公務員對於他職務上所職掌以及有登載權的事項,明明知道不實還要登載,不管公務員本身有沒有實質審查權或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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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499
C.D是指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題幹未提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故尚未滋生後續刑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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