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有訴訟能力?
(A)有限制行為能力的甲
(B)依其本國法有訴訟能力的十八歲外國人乙
(C)受輔助宣告的丙
(D)受監護宣告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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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6767), C(600), D(85), E(0) #529677

詳解 (共 10 筆)

#847379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項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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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9322

結論

原則:有訴訟能力=有行為能力(滿二十歲或未成年結婚)

例外:外國人只要他在他家鄉的法律上有訴訟能力就算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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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915
外國人之訴訟能力(重點整理):
只須在本國或中華民國其中之一有訴訟能力,即視為有訴訟能力
例:
(1) 外國人甲18歲已結婚,依其本國法無訴訟能力,但在中華民國依民事訴訟法第46條,視為有訴訟能力

(2) 外國人甲18歲,依其本國法有訴訟能力,但民事訴訟法第45條,無訴訟能力。
由涉外民事法第10條第1項: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故可得知外國人甲18歲在中華民國無訴訟能力,但依涉外民事法第10條第1項,則視為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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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210
民法
第85條(獨立營業之允許)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
 
民事訴訟法 
第45條(訴訟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第45條之1(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之同意)*立法理由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第46條(外國人之訴訟能力)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有訴訟能力。 
【相關法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
×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2條(外國人之權利能力)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10條(行為能力之準據法)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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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09
可由是否具有行為能力推得是否具 訴訟能力 
(A) 有限制行為能力的甲   7~20歲   未必會有  要法定代理人
(C)受輔助宣告的丙     年齡雖不限   但須輔助人  除單純獲利或生活之需 意思表示有效外
(D)受監護宣告的丁     這作什麼都無效 何來涉訟
 
 
(B)依其本國法有訴訟能力的十八歲外國人乙    平等互惠原則 推定當然在本國法也有訴訟能力 和行政程序法 及 國賠法 邏輯同!!    EX~ 12強經典賽 委內瑞拉球員涉騷擾夜店女子  遭台灣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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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765
民法第45條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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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992
第 46 條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訴訟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訴訟能力者,視為 有訴訟能力。 但個人有疑問: 民訴
第 45-1 條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 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民法: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以下略) 輔助人不也是有訴訟能力才足夠行使訴訟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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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886
1. 民訴45條: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2. 訴訟能力以行為能力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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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917

對於13F平等互惠原則的解釋覺得怪怪的

個人覺得若依平等互惠原則的邏輯來解釋,應為18歲中華民國人在外國人乙的國家有訴訟能力,那麼18歲外國人乙在中華民國也有訴訟能力。而題目並未說明18歲中華民國人在該外國是否有訴訟能力

所以個人覺得17F的答案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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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617
樓上別激動R~
錯在阿摩、對在考場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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