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買賣契約成立後交付前,買賣之物因無名火燒毀,致出賣人無法給付買受人。該價金給付之危險應由何人負擔?
(A)買受人
(B)雙方平均負擔
(C)出賣人
(D)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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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3), B(540), C(6988), D(165), E(0) #529680
統計: A(683), B(540), C(6988), D(165), E(0) #529680
詳解 (共 10 筆)
#819285
所謂「給付危險」白話的意思是「拿不到東西卻還得付錢的危險」
而「價金危險」則是指「拿不到錢卻還得給東西的危險」
原則上 給付危險會由買受人承擔 看民法第225條第1項
而價金危險則由出賣人承擔 請看第266條 如果不可歸責於雙方 則此時雙方皆免為給付
參見
http://blog.xuite.net/m000m/ychang36/14357633-11.7%E8%AA%B2%E8%BC%94%E8%AA%B2%E5%BE%8C%E8%A3%9C%E5%85%85(%E4%B8%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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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650
交付後→買受人
交付前→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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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99
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重點!!!但此題為尚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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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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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046
民法
第 373 條
n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價金給付之危險」
交付前仍為 出賣人 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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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510
因無名火燒毀→不可歸責於雙方 則此時雙方皆免為給付
題目應該只是純粹問價金危險由誰負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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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022
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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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44
以常理來解,如果汽車所有人a跟b購買者約好要買賣汽車,交付汽車的前一天,汽車被無名火燒毀,
這個損失誰負擔? 實際狀況是,a自認倒楣,b因情理法不會認這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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