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契約中使用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二者有不符合時,該以何者為準?
(A)直接由法院自行決定
(B)應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C)直接就以文字為準
(D)直接就以號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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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484), C(1498), D(59), E(0) #529675
統計: A(35), B(4484), C(1498), D(59), E(0) #529675
詳解 (共 10 筆)
#809801
民法
第4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第5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口訣:依次序判斷(EX--有1就無2、有2就無3適用)
1就當事人真意決定之。
2文字。
3最低額。
回應3F-----
捌拾萬元整〜〜答案
以上野人獻曝,若有錯誤或不足之處,煩請大大們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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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80
民法第四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則以文字為準
所以應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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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510
樓上不是喔
優先順序:當事人原意>文字>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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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448
總之先看是否有當事人原意這個選項,再來判定文字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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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671
問題提出:
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契約書上記明:「價金:壹拾壹萬元,即
100,000 元。」嗣後,雙方對價金發生爭執,法院如不能決定何者為
當事人之原意,則應決定價金為多少錢?
學說爭議:
全部最低額說:
揆諸民法第 5 條之立法意旨,「本條指文字及號碼數次各別表示而
言。凡以文字及號碼各為數次之表示,而其所表示之數量,彼此
有不符合時,則不問其為文字與文字不符合,或號碼與號碼不符
合,或文字與號碼不符合,均應以當事人之原意定之。法院不能
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者,則比較其所表示之各種數量,而以
其中最低額為準。」故號碼及文字各表示數次而各不相同者,應
以其中之最低額為準。準此,本件應以數字表示之 100,000 元,
作為價金之數額。
文字最低額說:(通說)
「一定數量之表示」,倘文字與數字不符時,因文字之書寫較數字
慎重,故應以文字為準;倘文字表示之數次又不能決定者,應以
最低額為基準。準此,本件應以文字表示之壹拾壹萬元,作為價
金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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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739
好啊 完全被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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