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契約中使用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二者有不符合時,該以何者為準?
(A)直接由法院自行決定
(B)應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C)直接就以文字為準
(D)直接就以號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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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69), C(41), D(2), E(0) #1528354
統計: A(0), B(69), C(41), D(2), E(0) #1528354
詳解 (共 1 筆)
#3213998
民法第4條(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條(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所以,優先順序:
1.應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B)
2.文字
3.最低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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