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乙為合法夫妻,甲父親丙及乙母親丁均喪偶,設若丙丁結婚,該結婚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統計: A(6397), B(1292), C(59), D(38), E(0) #529671
詳解 (共 10 筆)
小任同學,不會的,若丙丁結婚的話,甲乙就分別是丙丁的繼子女(非養子女),若以丙丁的婚姻關係來看甲乙的親屬關係時,甲乙是沒有親戚關係的(先不論甲乙是夫妻的前提),因為甲不是丁的養子而是繼子,乙也不是丙的養女而是繼女。
養父母與養子女在法律上才是『擬制』的血親,繼父母與繼子女頂多就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無法律上之親屬關係
31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丙 6 歲時甲、乙離婚,協議乙女任丙之親權人。又過 2 年,乙女與丁男結婚, 丁男與丙之關係為何?
(A)無親屬關係
(B)一親等直系血親
(C)一親等直系姻親
(D)二親等直系姻親
29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女丙,丙 30 歲時與丁男結婚。過了 5 年,甲男因病死亡。又過了 5 年,丙、丁離婚。 若其後丁與乙結婚,效力為何?
(A)有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無效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103原住民五等#17603
8F~~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30F~~無效 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能否結婚?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養子女因收養而與養父母之親屬發生親屬關係,惟養子女與養父母畢竟無血統牽連,係屬法律擬制,其禁婚範圍,無須如自然之血親嚴格,故民法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特明文將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排除在外,然因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雖輩份相等,但其親等屬於二親等旁系血親,依上揭規定係屬禁婚親之範圍,故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不得結婚。不過收養關係若經終止,則該養子與養父母即無親子關係存在,養子與養父母之親生女兒亦非旁系血親,此際即可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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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轉到了29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