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行政法上所稱之裁量處分,係指下列何者?
(A)針對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裁量
(B)針對法律規定之法律效果為裁量
(C)針對法律漏未規定事項而形成之法律漏洞為裁量
(D)在認定事實時,針對特定證據之證明力高低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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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4), B(6220), C(470), D(425), E(0) #529668
統計: A(834), B(6220), C(470), D(425), E(0) #529668
詳解 (共 9 筆)
#780885
行政程序法92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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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116
補充給大家囉~
I. 瑕疵裁量
l 裁量逾越:超過法律授權範圍
l 裁量濫用:與法律目的不相關(與比例、平等不相關)
l 裁量怠惰:消極不行使
II. 裁量收縮:特殊事實使只能做1件選擇
Ø 裁量處分:針對法律訂的效果
Ø 裁量判斷餘地:針對法律構成要件裁量
(發生不適當的情況但未違法→上及機關與以實質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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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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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465
例如:超速被開單
超速→構成要件該當
罰鍰ook~ook→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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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164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其所受法律限制之範圍,可分為裁量處分及羈束處分。
裁量處分,係指在一定之構成要件之下,對於應如何之決定,法令授權行政機關有選擇權。故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換言之,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之考量,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就其效力或內容得為附加之限制。
而羈束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在一定之構成要件之下,法令對其應如何之決定,已有明文之規定,行政機關應受其拘束,無選擇之空間,自不得另有附款,以免增加相對人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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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814
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雖然存在,但行政機關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或選擇作成不同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者,為裁量處分。例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規定之「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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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104
行政處分(裁量權)→產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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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604
(A)針對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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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895
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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