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 6-1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17條及第36條有關捐贈之規定。第17條(二)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含民法定義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含民法定義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所得稅法第 6-1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適用第17條及第36條有關捐贈之規定。第17條(二)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含民法定義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第 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含民法定義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民法第 46 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公益社團法人)民法第 60 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財團法人)(A)法人贈與給另一法人,由以上法規規定應適用所得稅法之捐贈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B)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C)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D)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謝謝^_^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16 下列情形何者需課徵贈與稅?(A)法人贈與給另一法人(B)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