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742 號解釋文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說明,何者正確?
(A)對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不得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B)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C)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性質為法規
(D)違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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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03), C(271), D(37), E(0) #1729050
統計: A(27), B(103), C(271), D(37), E(0) #1729050
詳解 (共 2 筆)
#3140204
解釋文: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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