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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重複)#24206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重複)#24206

年份:101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16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年度中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依法應如何處理?
(A)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B)應呈請司法院以命令變更之
(C)由院長諮商該院檢察署檢察長意見後決定之
(D)宜由有關庭長、法官基於法官自治原則協調解決方案後,提請法官事務分配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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