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人員何者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行..-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F 老皮好聰明 小六下 (2018/01/0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 查看完整內容 |
4F 陳玉*:破釜沉舟 高三下 (2018/09/0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35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 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