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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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z 小一上 (2019/09/22)
(A)J729 理由書:依法組§66第十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J729大法官有明示法組§66第十項,未說法條違憲,所以法條是大法官認同的 (PS:J461是涉及參謀總長,不是檢察總長)(B)J764 理由書: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可以藉由事業經營自主權之提昇,減少法規之限制,以發揮市場自由競爭機能,提高事業經營績效;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加速公共投資,提昇國人生活品質;吸收市場過剩游資,紓解通貨膨脹壓力;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以健全資本市場之發展。故系爭條例規定,公營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移轉民營(系爭條例第5條參照),屬國家衡酌當前經社環境所為之政治性決策,復.....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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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源源 高三下 (2019/08/14)
以下 針對B選項 節錄自 保成補習班-107【釋字第764號】專題講座http://www.paochen.com.tw/event/edm/ls1070602.pdf 一、系爭規定之目的正當 1、國家可以對於國營事業來做調整 按我國憲法第 13 章基本國策條款,乃指導國家政策及整體國家發展之方針。憲法第 144 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 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可見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 性之企業,雖以公營為原則,惟並不自始禁止國民經營,至於何時、以何 條件由國民經營之,國家得盱衡財政經濟時空環境之不同,而以法律為適當之調整。 2、民營是可以的,只要國家有盡到監督義務 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可以藉由事業經營自主權之提昇,減少法規之限制,...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