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關於申請改名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
(B)申請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C)戶政事務所得查證申請人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
(D)戶政事務所核准後,應發給申請人改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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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9), C(37), D(652), E(0) #279058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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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 條 

Ø 程序§4:

  ∆ 辦理戶政事務所:

       原則: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

        但書:經內政部公告

  ∆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1)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 : 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2)未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准。

 Ø 資料查證§8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證明文件或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同名直系尊親屬戶籍資料。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申請人應提供同姓名者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區),由戶政機關查證戶籍資料。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通緝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六款規定申請者,由戶政機關查證申請人之改名次數及是否成年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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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施行細則§4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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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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