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更改姓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與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B)被認領或收養
(C)音譯過長
(D)臺灣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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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0), B(8), C(38), D(16), E(0) #2790591

詳解 (共 2 筆)

#5242264

和通緝犯同名同姓是§9改名要件

姓名條例第8 條 (改姓、冠姓)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II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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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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