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直轄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設置標準之一,為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
(B)直轄市名稱之變更,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備查
(C)直轄市長因案去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所遺任期不足 2 年者,不再補選
(D)直轄市長死亡時,副市長隨同離職
統計: A(22), B(1058), C(75), D(263), E(0) #2790599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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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轄市 |
準直轄市 |
市 |
縣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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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
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都會區域發展 |
縣200萬人 §34直轄市議會70日 §54議會組織準則 §55市長、副市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62政府組織準則、所屬機關、學校組織規程 §66國稅、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 §67收入支出、地方稅、規費 |
50~125萬人 政治、經濟、文化 |
10~50萬人 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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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村里 |
區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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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名稱 |
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
直市府提議會通過 報行政院核定 |
縣市府提議會通過 內政部轉行政院核定 |
公所提民代會通過 報縣政府通過 |
市府提議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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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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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副)長 |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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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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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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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 |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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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地制法第 55 條(D)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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