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地方議會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如有失職之情事,應如何監督糾正?
(A)由監察院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懲戒
(B)由議員或代表依法罷免之
(C)均由檢察機關偵辦起訴
(D)由上級監督機關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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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976), C(48), D(161), E(0) #2790609

詳解 (共 4 筆)

#5238635

這題有點奇怪,其實我在考試的時候是選D。

考完試後,我查了地方制度法和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兩者皆未提及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失職的處置方式。

所以只能硬著頭皮選擇讓議長、代表會主席下台的方式,罷免


另外補充,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16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結果,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從這條文的備查中推敲出,罷免結果出來後便已成立罷免,

而後才陳報上級監督機關知悉。

易言之,針對罷免這檔事,上級監督機關並沒有主動權,

因此D選項有主動解除職務的意味,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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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156
不能選A的原因,是不是因為監察院彈劾對象不包含立法委員,然後地方立委也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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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檢察機關是處理刑案的,基本上沒什麼關係,這大概是單純來湊數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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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上級解職在地制法§79,解職的原因很簡略來說就是犯罪並判刑確定、戶籍遷出、喪失行為能力,基本上就是真的已經沒辦法再幹這個職務的程度
這題題目只提到失職,所以我覺得不能想太複雜,更笨一點的說法就是沒有嚴重到要被解職,所以想搞掉他只能靠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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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罷免議長程序規定在地制法§46,不過這題沒考程序就不多做贅述,更重要的是把定義搞清楚
罷免這制度就是在落實民主政治,讓人民能直接把不適任的傢伙趕下台,所以反而沒有具體去規定要怎麼樣的人才該被罷免,反正覺得他做不好、失職、無能什麼的,只要提案簽屬人數夠了就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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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014

§46

罷免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行政院提出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內政部提出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代表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縣政府提出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內政部,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代表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2/3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

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2/3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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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147
地方議會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如有失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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