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地方議會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如有失職之情事,應如何監督糾正?
(A)由監察院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懲戒
(B)由議員或代表依法罷免之
(C)均由檢察機關偵辦起訴
(D)由上級監督機關解除其職務
統計: A(301), B(976), C(48), D(161), E(0) #2790609
詳解 (共 4 筆)
這題有點奇怪,其實我在考試的時候是選D。
考完試後,我查了地方制度法和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兩者皆未提及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失職的處置方式。
所以只能硬著頭皮選擇讓議長、代表會主席下台的方式,罷免!
另外補充,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16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結果,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直轄市政府備查,並函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從這條文的備查中推敲出,罷免結果出來後便已成立罷免,
而後才陳報上級監督機關知悉。
易言之,針對罷免這檔事,上級監督機關並沒有主動權,
因此D選項有主動解除職務的意味,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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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罷免 |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行政院提出 |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內政部提出 |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代表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縣政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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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內政部,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代表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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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2/3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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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 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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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2/3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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