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地方機關之組織法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內政部就地方行政及立法機關組織事宜,訂定發布有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地方立法機關組 織準則
(B)各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均分別擬定組織自治條例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C)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法令名稱,均為組織自治條例
(D)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均係以組織規程之名稱作為其組織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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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5), B(184), C(258), D(118), E(0) #2790616

詳解 (共 6 筆)

#5513362

地方制度法§54、§62

(B)各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均分別擬定組織自治條例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直轄市政府應依內政部擬定之準則,擬定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議會應依內政部擬定之準則,擬定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C)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法令名稱,均為組織自治條例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組織法令為組織自治條例。
     →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法令為組織規程。


(D)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均係以組織規程之名稱作為其組織法令
     →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法令為組織自治條例。
     →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法令為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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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261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
I   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II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縣(市)議會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C)
III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3條
I   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B)
II  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III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D),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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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2465
(B)各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均分別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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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454

地制第 62 條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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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093

§54

組織準則

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縣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新設之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新設之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

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62

政府組織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

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市府定之

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府定之

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

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公所定之

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除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外,定名為科

但因業務需要所設之派出單位與警察及消防機關之一級單位,得另定名稱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

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市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

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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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6153
X(B)各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均分別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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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7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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