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編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劃分為區,置區長及副區長各 1 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B)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 1 人,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C)直轄市人口在 20 萬人以上之區,其區公所除區長外,並得置副區長 1 人,原則上由市長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D)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其市政府得增置副秘書長 1 人,由秘書長依法任免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 B(334), C(903), D(131), E(0) #2790610

詳解 (共 5 筆)

#5498480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A) 縣劃分為區,置區長及副區長各 1 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直轄市才劃分為區

(B) 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 1 人,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4條二項: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C) 直轄市人口在 20 萬人以上之區,其區公所除區長外,並得置副區長 1 人,原則上由市長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一項: 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D) 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其市政府得增置副秘書長 1 人,由秘書長依法任免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二項: 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並得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57
2
#5200420

(A)劃分為區,置區長及副區長各 1 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改成

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免,承市長之命,辦理政業務

16
0
#5183499
(A)(B) (C) 地方制度法第三條...
(共 2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168741
地方制度法第3條 縣劃分為鄉、鎮、縣轄...
(共 23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5601045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市(副)長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單位主管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離職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就職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58

區長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4年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3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41569
未解鎖
  

(共 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