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編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劃分為區,置區長及副區長各 1 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B)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 1 人,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C)直轄市人口在 20 萬人以上之區,其區公所除區長外,並得置副區長 1 人,原則上由市長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D)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其市政府得增置副秘書長 1 人,由秘書長依法任免之
統計: A(105), B(334), C(903), D(131), E(0) #2790610
詳解 (共 5 筆)
(A) 縣劃分為區,置區長及副區長各 1 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直轄市才劃分為區
(B) 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 1 人,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C) 直轄市人口在 20 萬人以上之區,其區公所除區長外,並得置副區長 1 人,原則上由市長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3條一項: 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D) 人口在 200 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其市政府得增置副秘書長 1 人,由秘書長依法任免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0條二項: 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並得增置副秘書長一人,均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A)縣劃分為區,置區長及副區長各 1 人,由縣長依法任用
改成
直轄市分區設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置區長1人,由市長依法任免,承市長之命,辦理區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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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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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副)長 |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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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主管 |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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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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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 |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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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區長 |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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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4年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