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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35584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16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下列對於產假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
(B)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
(C)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2 星期
(D)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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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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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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