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時間」的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胎兒出生後六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B)兒童及少年緊急安置不得超過48小時
(C)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D)對於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之兒童或少年,應予持續追蹤輔導至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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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7), C(807), D(108), E(0) #345654
統計: A(30), B(37), C(807), D(108), E(0) #345654
詳解 (共 2 筆)
#501738
(A)7 日。
(B)72小時。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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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331
(A)§14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B)§57 II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C)§64
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D)§6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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