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向加害人所屬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 1 年內提出申訴
(B)加害人所屬機構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 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 2 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 時,得延長 1 個月
(C)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60 日內,向縣市主管 機關提出再申訴
(D)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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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55), C(716), D(229), E(0) #2032436

詳解 (共 2 筆)

#3545805

性騷擾防治法  第13條

(A)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
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
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
察機關調查。
(B)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
始調查
,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C)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
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D)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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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於期限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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