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採取何種作為?
(A)擱置
(B)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C)接受該決議
(D)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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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25), C(224), D(6269), E(0) #610743
統計: A(61), B(125), C(224), D(6269), E(0) #610743
詳解 (共 2 筆)
#3640561
我國的覆議權行使重點
→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10內提出
→立院15日內作成決議
→立院可用1/2反否決
→行首僅能接受,不能辭職
PS美國需有2/3才可反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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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381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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