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社會救助法,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而認定其家庭總收入金額時,對於有工作能力而未
就業者,如何計算其工作收入?
(A)依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金額核算
(B)依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C)依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D)依基本工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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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6), C(30), D(656), E(0) #1569684
統計: A(23), B(36), C(30), D(656), E(0) #1569684
詳解 (共 2 筆)
#2487213
第 5-1 條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
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
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
活津貼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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