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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依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對於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遺失物財產上價值之多少?
(A)十分之四
(B)十分之三
(C)十分之二
(D)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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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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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Huang (2013/07/19)
民法805條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唐唐 大三上 (2018/01/02)

14.依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得請求之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多少比率之價值? 
(A)十分之一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四 

6F
唐唐 大三上 (2018/01/02)

7 所有人認領其遺失物,依民法規定,應於遺失物拾得後,幾個月內為之?
(A)三個月
(B)四個月
(C)五個月
(D)六個月

7F
詹姆士 大二上 (2019/07/25)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16 依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對於遺失物所有人,得請求之報酬最高不得超過遺失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