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海商法第 54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載貨證券應記載之事項?
(A)載貨證券份數
(B)簽發地點
(C)受通知人
(D)載貨證券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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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5), B(229), C(520), D(727), E(0) #602954
統計: A(2725), B(229), C(520), D(727), E(0) #602954
詳解 (共 8 筆)
#912063
| 第 54 條 |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 一、船舶名稱。 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 數及標誌。 四、裝載港及卸貨港。 五、運費交付。 六、載貨證券之份數。 七、填發之年月日。 前項第三款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 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 明。 載貨證券依第一項第三款為記載者,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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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477
海商法=>載貨證券,民法=>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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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313
受通知人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時,應通知之人,以便讓其轉告收貨人提貨,買方、經紀人、進口銀行或託運人之代理人(如,大貿易商、信託公司等)等都可以是受通知人。
9
0
#1376799
樓上
因為有「可轉讓提單」
受貨人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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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56
又叫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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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142
為什麼受通知人不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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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190
請問受通知人是託運人嗎?還是?請幫忙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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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478
所以載貨證券只要記載A一項就可以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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