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之規定,有關民刑事庭書記科之職掌,下列何者錯誤?
(A)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B)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C)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D)關於訴訟案件之分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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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89), C(70), D(933), E(0) #441327
統計: A(90), B(89), C(70), D(933), E(0) #441327
詳解 (共 2 筆)
#893009
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其底卷之編訂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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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695
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科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歸檔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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