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非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
(A)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撤銷及廢止
(B)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
(C)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
(D)爆竹煙火輸入之許可
統計: A(4080), B(1281), C(1404), D(931), E(0) #2019553
詳解 (共 3 筆)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條
一、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致府。
二、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
(一) 中央主管機關 :
1.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
2.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與
過氯酸鉀(KClO4)之輸入許可。 ( D )
3.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與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
4.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 ( B )
5.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
6.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與辦理。 ( C )
(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1.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與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
2.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 ( A )
3.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處理場所,其位置、
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
4.違法製造、輸入、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
陳列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
之取締及處理。
5.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6.其他有關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事項。
三、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特殊需要,依法於特定區域內特設消防機關時,該區域內屬前
項第二款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