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關於所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
者,係以下列何者認定之?
(A)驗收完畢或驗收合格之日
(B)完成登記之日
(C)使用執照核發之日
(D)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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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24), C(26), D(11), E(0) #2129306
統計: A(203), B(24), C(26), D(11), E(0) #2129306
詳解 (共 2 筆)
#4308932
第 46 條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驗
收完畢或驗收合格之日。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依本條例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依
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完成登記之日。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者: 使用執照核發之日
一、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驗
收完畢或驗收合格之日。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依本條例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依
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完成登記之日。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者: 使用執照核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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