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兒童及少年之緊急安置,未取得法院裁定許可前,不得超過:
(A)48 小時
(B)72 小時
(C)96 小時
(D)12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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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004), C(6), D(1), E(0) #708779

詳解 (共 2 筆)

#981546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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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38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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