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何日起算?
(A)應為通知之當日
(B)應為通知之次日
(C)應為通知第 7 日起
(D)核保手續完成之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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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3), B(72), C(19), D(117), E(0) #70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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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303

第 11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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