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當日,列 表通知保險人;其勞工保險效力之開始,自何時起算?
(A)自應為通知之當日
(B)自通知之翌日
(C)自保險人回復同意加保之日
(D)自繳交保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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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0), B(83), C(26), D(17), E(0) #683474

詳解 (共 2 筆)

#1450957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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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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