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之對外國人收容,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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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3)
(A、B、D)第 38-6 條 處分書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24小時。 (C)第 38-2 條 收容異議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