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之對外國人收容,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意旨,相關機關須踐 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而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相關保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通知其指定之在臺親友或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關
(B)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不服處分之司法救濟途徑
(C)內政部移民署應於 48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D)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處分收容之原因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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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YC 高一下 (2018/07/19)

入出國移民法第 38-6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3F
我有中二病 國二上 (2021/06/06)

c.暫予收容無須法院審查,除非相對人提收容異議nia認無理由,才於24小時內送法院審查

4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3)
(A、B、D)第 38-6 條 處分書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24小時。
(C)第 38-2 條 收容異議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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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規定之對外國人收容,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阿摩線上測驗